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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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民终59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17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吉0323民初130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宏大村村小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伊通支公司 | 37560 | 准许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 | 2018-09-05 |
3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吉03民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 | 1800 | 一、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用18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6 |
4 | 其他 | (2018)吉03民初1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 | 1800 | 一、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用18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中心小学校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