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贾振东
911303217666048957
5000万元人民币
-
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王厂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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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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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9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10-25
〔2018〕冀0391执恢12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0-25
〔2016〕冀0391执578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10-24
〔2016〕冀0391执恢10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海港区人民法院
2015-11-11
〔2015〕海法执字第0264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7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7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9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冀0391执恢123号
2018-10-25
(2016)冀0391执578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5)海法执字第02645号
2015-11-11
(2015)海民初字第1623号
海港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冀水审﹝2021﹞14549号
新标准
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申请新(补)办取水许可,项目年取水量3.312万立方米。
2021-12-29
2026-12-28
河北省水利厅
2
1303000412111010000003
新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303000412111010000003
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四台子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021-12-03
2099-12-31
秦皇岛市市审批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冀0391执恢1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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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2
合同纠纷
(2016)冀0391执5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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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3
合同纠纷
(2016)冀0391执2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本次的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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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4
合同纠纷
(2016)冀0391执26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本次的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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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5
合同纠纷
(2015)秦开民初字第43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贾亮,贾振东
5000000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P某某借款5000000元,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J某某、被告J某某、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J某某、被告J某某、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P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负担16250元,被告J某某负担16250元,被告J某某负担16250元,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负担16250元。 以上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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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6
合同纠纷
(2015)秦开民初字第393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贾亮,W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贾振东
8811429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80元,减半收取3674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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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7
其他
(2015)秦开民初字第393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贾亮,W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贾振东
8811429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80元,减半收取3674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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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青民初字第174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J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
568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偿还人民币568元及利息(其中315万元,利息自2013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剩余253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被告J某某、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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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海民初字第1623号
被告
被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J某某,W某某
7000000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700万元整,并支付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J某某、W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800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J某某、W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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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5)青民初字第135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
85000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Z某某人民币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
...更多
2015-06-25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J某某、青龙满族自治县天桥铁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1-30
2
人民法院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J某某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12-0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J某某
[河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06-0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J某某
[河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06-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
被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6-29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承德荣茂铸钢有限公司
被告:
青龙满族自治县宝财铁业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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