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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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181执7875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闽0181民初808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2-19 |
2 | -- | (2022)闽0181民初808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榕升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汇顺包装有限公司,邱宏鹏,Y某某,福清千汇纸业有限公司 | 4397716.87 | 一、被告福州汇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建榕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37716.87元及违约金(以4337716.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2年8月1日起计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州汇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建榕升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邱宏鹏、Y某某、福清千汇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宏鹏、Y某某、福清千汇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州汇顺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榕升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88元,减半收取计223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榕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480.60元,被告福州汇顺包装有限公司、邱宏鹏、Y某某、福清千汇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863.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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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Y某某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5-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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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清千汇纸业有限公司,Y某某,福州汇顺包装有限公司,Q某某,福建榕升纸业有限公司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2024-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