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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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拟建项目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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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民申3461号
上诉人
-
--
驳回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2017-10-17
2
合同纠纷
(2015)浙杭商终字第2969号
上诉人
-
790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由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各负担4335元,由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各负担1517元。各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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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07民终35号
被上诉人
-
263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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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黑07民终35号
被上诉人
-
263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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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杭临商初字第129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476106
一、被告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5676元,并赔偿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56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6%从200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对于上述货款在97396元本金及相关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6%从200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704元,由被告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承担,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在3034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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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杭临商初字第129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476106
一、被告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5676元,并赔偿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56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6%从200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对于上述货款在97396元本金及相关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6%从200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704元,由被告嘉荫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嘉荫县有线广播电视台承担,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分公司在3034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支行,帐号为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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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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