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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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1012466967439X6 |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更多 | 2008-01-24 | 2099-12-31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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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川0107执594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19 |
2 | 合同纠纷 | (2015)武侯民初字第2210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 | 295638.69 | 一、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借款本金295594.69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28日,利息、罚息、付息合计21738.84元。以295594.69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数额以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邮寄费44元;
三、被告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就被告L某某、W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元,诉讼保全费2095元,合计8160元,由被告L某某、W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本裁判文书送达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L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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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6-08 | |
2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5-12-1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W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 | [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5-06-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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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0107民初2582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W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8-3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0107民初2582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告: W某某,成都西祥置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7-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