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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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141010000005872668 | 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建筑劳务分包;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18-08-15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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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4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 | 235000 | 1、被告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工程价款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工程价款人民币235000元计,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上款如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告G某某、被告L某某及第三人中国中铁四局集团第
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52元及保全费223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21 |
2 | 合同纠纷 | (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0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 | 139360 | 一、被告G某某给付原告L某某租金127,3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G某某赔偿原告违约金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141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被告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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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1-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G某某、L某某、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2015-10-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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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陕0111民初536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W某某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L某某,河南豫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2015-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