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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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6月16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 | 罚款10万元 | 100000 | 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 | 2022-06-29 | STC-〔2022〕(安全生产-003) | |
2 | 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对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16-07-17 | -- | |
3 | 大气污染防治类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t对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罚款的处罚 | -- | 天津市北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 2016-07-17 | -- | |
4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企业记入年度信誉体系 | --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15-06-26 | 津建质安〔2015〕24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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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新取证安全人员安全证书盖钢印 | -- | -- | 市建委 | |
2 | 2021020315164198546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 | 2021-02-05 | 2026-02-0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9112022273545664XR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2002-03-05 | 2099-12-31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120020232110030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同意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 | 2023-04-18 | 2028-04-18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5 | 2022122618383984407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2022-12-28 | 2025-12-28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2019052312402287078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 2019-06-04 | 2024-06-0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1032119191911151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增项 | 2021-03-22 | 2026-03-2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1042617254754918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 2021-05-07 | 2026-05-0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9 | 2021062416441385339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1-06-30 | 2024-06-3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2023092610534831565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10-09 | 2026-10-09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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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14民初13098号 | 被申请人 | - | 400000 | 冻结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8-01 |
2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2民初207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 98.14 | 一、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9,049.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69,049.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不能给付2,169,049.07元的工程款范围内,有权就本案中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40元,由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3-14 |
3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03执保413号 | 申请人 | - | 630699.63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绿城全运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0699.6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3-08 |
4 | 票据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800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W某某 被告: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T某某、W某某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12,680元,由被告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4 |
5 | 票据纠纷 | (2022)津02民终554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6 |
6 | 票据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886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306515.97 | 一、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6,515.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6,515.97元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6.5元,保全费2,053元,由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5 |
7 | 票据纠纷 | (2022)津02民终6506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8-23 |
8 | 票据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3613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被告: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0 | 一、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负担345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430元。保全费3395元,由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负担344元,由被告天津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0 |
9 | 票据纠纷 | (2021)浙0108民初5580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晶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久久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瑞搏成商贸有限公司 | 397140.94 | 一、被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晶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397140.9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晶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6元,由被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2-04-20 |
10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134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天津恒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蓝光和骏小站文旅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22-02-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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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异议之诉 | 高邑县坤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2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Z某某,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3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4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5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6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7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8 | 更正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Z某某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3-12-03 | |
10 | 裁判文书 | 票据纠纷 | 沧州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沧州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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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3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市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4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市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5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7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8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市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9 | -- | -- | 其他 | 原告: 天津市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八局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