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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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粤0607执679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17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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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9-17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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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607执6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607民初1394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德海轮胎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聚逐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波 | 113244 | 一、被告广州聚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德海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2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324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被告广州聚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广州聚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德海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德海轮胎有限公司负担475元,被告广州聚逐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2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