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容13川N07356(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25-06-27 | 2025-06-27 |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320925608676586K | 营业执照 | 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含钻井液管汇、钻杆自动排放装置、液气分离器、多项旋流除砂装置)、井口装置和采油树、阀门、建筑工程用机械设计、制造(含石油钻采设备锻造和热处理)、修理、租赁及销售;泵、压缩机及类似机械、通用零部件制造、租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租赁及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石油机械制造技术咨询服务;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以上项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4-01 | 2099-12-31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容13川N07358(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25-06-27 | 2025-06-27 |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JR0086 | 电梯使用登记 | 电梯使用登记 | 2020-07-13 | 2099-12-20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容13川N07357(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25-06-27 | 2025-06-27 |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建人社许﹝2024﹞1号 | 关于同意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是:管理人员、司机、资源工程师、售后服务及市场销售人员。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20240115-20250114)。 ...更多 | 2024-01-15 | 2025-01-14 |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苏建污字第0022号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2021-12-16 | 2026-12-15 | 盐城市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JR0018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2020-07-07 | 2099-12-20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容13川N07359(2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25-06-27 | 2025-06-27 |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豫1303执恢181号 | 其他 | - | -- | -- | 2019-05-29 |
2 | 其他 | (2018)豫1303执19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7)豫1303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1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9民终3314号 | 被上诉人 | - | 2225000 | 一、维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内容,即"驳回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
三、驳回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费6150元,由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0元,由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0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925民初1200号 | 原告 | 原告: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被告: 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1800000 | 准许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10-23 |
5 | 其他 | (2017)苏09民辖终21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7-0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925民初4295号 | 原告 | - | 1360000 | 一、解除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850000元,并承担该款中510000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340000元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部分标的物。(详见附单)
以上第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150元,由反诉原告派芬自控(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6-2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建商初字第00363号 | 原告 | 原告: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49621 | 一、被告上海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回剩余的35*6000规格热轧圆棒406公斤、55*6000规格热轧圆棒772公斤、35*6000规格热轧圆棒剩料210公斤,返还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170元,并支付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违约金114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749元,由被告上海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 ...更多 | 2016-06-16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建商初字第00873号 | 原告 | 原告: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大龙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51280 | 准许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2-14 |
9 | 劳动争议 | (2015)建民初字第0956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更多 | 2015-06-01 |
10 | 劳动争议 | (2009)建民一初字22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 3152.8 | 被告鸿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资315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鸿达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21)。 ...更多 | 2009-1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5)建商初字第00363号 | 原告 | 原告: 建湖县鸿达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州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