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介立军
911305255673913138
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太行路169号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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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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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41

    供应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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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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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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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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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10463.45元及利息(以1710463.4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如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介立军持有的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贾军藏、曹冬萍、介立军、路雪云、贾高藩、沈泽亮、魏胜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41元,由原告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贾军藏、曹冬萍、介立军、路雪云、贾高藩、沈泽亮、魏胜国共同负担146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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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11-10
〔2023〕冀0102民初3139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生效法律文书
--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3-08-23
〔2023〕冀05民终2147号
3
被执行人
其他
--
--
--
2023-08-23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程款316001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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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城县人民法院
2023-07-27
〔2023〕冀0522民初427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向邢台市宏信昌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016.20元及利息65853.12元。 二、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向邢台市宏信昌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保单保费540元、案件受理费2683元。 三、原、被告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3元,由邢台市宏信昌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向邢台市宏信昌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016.20元及利息65853.12元。 二、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向邢台市宏信昌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保单保费540元、案件受理费2683元。 三、原、被告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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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2022〕冀0525民初251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文盟工程款21794.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告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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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城县人民法院
2023-05-16
〔2022〕冀1128民初155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 二、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自2017年10月26日到2021年12月30日1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2万元; 三、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以1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直至还清180万元为止的借款利息; 四、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的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725元、案件受理费14,280元,共计24,005元。 五、三被告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三被告如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中的任何一项不按期履行,原告方有权对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80元,由郑建华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 二、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自2017年10月26日到2021年12月30日10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2万元; 三、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以18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直至还清180万元为止的借款利息; 四、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的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725元、案件受理费14,280元,共计24,005元。 五、三被告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三被告如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中的任何一项不按期履行,原告方有权对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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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3-04-03
〔2023〕冀0525民初513号
8
逾期申报
其他
逾期申报罚款0.01万元
100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国家税务局
2017-01-16
沧青县国税征收分局简罚〔2017〕7号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冀0503执471号
2024-01-12
(2023)冀0503民初3258号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102执7921号
2023-11-10
(2023)冀0102民初3139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525执1132号
2023-08-23
(2023)冀05民终2147号
隆尧县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522执459号
2023-07-27
(2023)冀0522民初427号法律文书
临城县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525执947号
2023-07-11
(2022)冀0525民初251号
隆尧县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1128执343号
2023-05-16
(2022)冀1128民初155号
阜城县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冀0525执416号
2023-04-03
(2023)冀0525民初513号
隆尧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305255673913138
新标准
准予决定书
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基、路面、公路交通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燃气及供热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农田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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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7
2031-01-16
隆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30100000345791
新标准
准许注册登记证书
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基、路面、公路交通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燃气及供热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农田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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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7
2099-12-31
隆尧县行政审批局(隆尧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
邢审批﹝2020﹞1305000322005111000090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
2020-05-15
2099-12-31
邢台市审批局
4
﹝隆尧﹞登字﹝2022﹞第2790号
新标准
准予登记通知书
一般项目: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开挖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燃气及供热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农田土地整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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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2099-12-31
隆尧县行政审批局(隆尧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5
132140042203051Z100011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2020-09-25
2023-09-2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鲁0829执1403号
被执行人
-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5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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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鲁0829执保441号
被执行人
-
--
(2022)鲁0829执保441号案件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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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3
其他
(2021)冀0525财保6号之三
被申请人
-
2600000
(2021)冀0525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中“隆尧华龙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得向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业园区绿化款200000元”补正为“隆尧县东方食品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不得向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00000元”;“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不得向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站前绿化款1100000元”。补正为“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得向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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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冀0525财保6号之二
被申请人
-
26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隆尧支行,银行账号:1300××××2259)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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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5
其他
(2021)冀0525财保6号
被申请人
-
26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隆尧支行,银行账户:13×××59)26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W某某(身份证号:1305261988××××××××)名下冀E×××××吉普车一辆;查封担保人Y某某(身份证号:1305251988××××××××)名下E6H851奥迪A6一辆、E978Y1奔驰车一辆;查封担保人S某某(身份证号:1322261964××××××××)名下位于隆尧县城唐尧花园二号楼二单元902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冀(2019)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804号);查封担保人Z某某(身份证号:1322261975××××××××)名下位于隆尧县城国际名邸3号楼1单元503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冀(2018)隆尧县不动产权第0000053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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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6
申请保全案件
(2019)冀0525财保31号之一
被申请人
-
26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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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7
申请保全案件
(2019)冀0525财保31号
被申请人
-
260000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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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3)冀0102民初3139号
被告
原告:
河北省新合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3-06-1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冀0522民初427号
被告
原告:
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临城县人民法院
2023-05-18
3
借款合同纠纷
(2023)冀0525民初2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3-03-07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阜城县人民法院
2022-08-30
5
合同纠纷
(2022)冀0525民初14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2-06-30
6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桥东区烁欣建材经营部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2022-03-24
7
合同纠纷
(2022)鲁0829民初514号
被告
原告:
嘉祥县森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嘉祥县人民法院
2022-02-28
8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邢台市宏信昌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2-02-25
9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1-09-06
10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北石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人民法院
2021-07-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