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何金和
914403007451886934
20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新大碧洲村8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8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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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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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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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2308922988
新标准
22308922988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新大碧洲村83号;法定代表人:何金和;成立日期:20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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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2099-12-3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4282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122294.2
一、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1147.1元; 二、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碧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尾款61147.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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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0)粤0307民初35482号
其他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
其他
(2020)粤0307民初35481号
其他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3
其他
(2020)粤0307民初35480号
其他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4
其他
(2020)粤0307民初35483号
其他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5
其他
(2020)粤0307民初34282号
其他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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