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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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1-23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12-09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2-24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1-18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1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7-17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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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经国税许准字〔2018〕第885号 | -- | 你(单位)于2018年06月08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6月08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 |
2 | 宁经国税许受字〔2018〕第1309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6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6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3 | G32240561193282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丙酮的购买备案 | 2024-04-23 | 2024-05-22 |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 | |
4 | ﹝江税﹞许准字﹝2019﹞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19年03月22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03月22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19-03-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
5 | G32240571089605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硫酸的购买备案 | 2024-04-24 | 2024-05-23 |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 | |
6 | ﹝01210077-1﹞公司变更﹝2020﹞第04090101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0-02-04 | 2045-02-03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6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6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8 | (01210185-1)公司变更[2018]第11300054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2045-02-03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G32240560839261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盐酸的购买备案 | 2024-04-23 | 2024-05-22 |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 | |
10 | ﹝01210355﹞登字﹝2022﹞第05270465号 | 登字 | 登字 | 2010-02-04 | 2045-02-03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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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0115执19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2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115民初1261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5000 | 一、被告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3元,由被告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8-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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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115民初1261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省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和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