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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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判决 |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1〕津0119民初2052号 | |
2 | 其他规避执行 | 一、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70000元、期内利息368914.7元及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部分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复利部分以未偿还的期内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计收);二、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64418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64418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1〕津0101民初9110号 | |
3 | 南开区天拖北道(光电子园)D地块项目;现场裸露土苫盖不到位,道路存在积尘 | 罚款2万元 | 20000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2019-01-21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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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津0101执709号 | 2022-02-21 | (2021)津0101民初9110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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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08333 | (2024)津0101执恢449号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 | 11151104 | (2024)津0116执77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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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1811465107813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2-23 | 2027-02-2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2 | 2024030114465172727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2024-03-08 | 2027-03-08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3101711410221859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3-10-24 | 2026-10-2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2024010914255805029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4-01-11 | 2027-01-1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91120103663055141X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07-06-04 | 2027-06-04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023032909103614182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3-30 | 2026-03-3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7 | 2023082815072958001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8-30 | 2026-08-3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3091816592920540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9-20 | 2026-09-20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9 | 2023011117150981683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2-01 | 2026-02-01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2023071811101150377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 2023-07-25 | 2026-07-25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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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04执恢1142号 | 其他 | - | --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7-04 |
2 | -- | (2023)津0113执4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津0113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3-05-24 |
3 | -- | (2023)津0113民初2266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637513 | 一、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6375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6375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79元,由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8元,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611元,鉴定费41337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16 |
4 | 其他 | (2023)津0104执恢473号 | 其他 | - | --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4-13 |
5 | 其他 | (2023)津0104执恢103号 | 其他 | - | --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1-30 |
6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3民初8565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超前伟业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 | 1637766 | 一、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超前伟业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637766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超前伟业筑路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70元,被告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31 |
7 | 其他 | (2021)津0104执99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9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9-29 |
8 | 合同纠纷 | (2022)津03民终429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0.92元,由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27 |
9 | 其他 | (2021津0119执46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18 |
10 | 其他 | (2021)津0119执46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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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4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12-2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
8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
10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