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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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气污染防治类,其他类环境违法行为 | 罚款1万元 | 10000 |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东辽县分局 | 2020-11-13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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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梨树地税 许准 〔2017〕 11 号 | --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 -- | 东辽县地方税务局 | |
2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2023-05-25 | 2023-05-25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东水审批﹝2022﹞68号 |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万件水泥制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万件水泥制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2022-10-08 | 2025-10-07 | 东辽县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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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吉0422民初93号 | 申请人 | - | 4000000 | 冻结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冻结期间,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对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清偿(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更多 | 2021-02-02 |
2 | 合同纠纷 | (2020)吉0422民初42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50元,由原告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6-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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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辽县保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2021-02-2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吉0422民初42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裕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中冠环境工程股份有限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