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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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1)巩民初字第4189号 | 原告 | 原告: 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原告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12-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1)郑民四终字第64号 | 上诉人 | - | 6610 |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崔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高铝炉料款656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春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12-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荥崔民初字第60号 | 原告 | 原告: 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W某某 | 3020 | 一、被告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高铝炉料款三千零二十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0-08-09 |
4 | 其他 | (2010)荥崔民初字第60号 | 原告 | 原告: 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W某某 | 3020 | 一、被告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高铝炉料款三千零二十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巩义市晶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荥阳市春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