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王福元
91421202773933451X
40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鱼水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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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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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不明码标价
其他
处罚款:50000 元
--
咸安区物价局
2012-05-18
咸安价检处〔2012〕16号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鄂民终39号
上诉人
-
21450134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2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1233700元税务发票,在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下欠108217元工程款义务的同时向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08217元税务发票; 四、驳回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34500元,由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335元,由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730元,由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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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2
合同纠纷
(2020)鄂12民终155号
上诉人
-
402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认负担,二审受理费38968元,由上诉人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6696元,由上诉人梦空间雅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2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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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3
合同纠纷
(2018)鄂1202民初2117号
原告
原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雅图银兴影院投资有限公司
430629.32
一、被告湖北雅图银兴影院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收入租金430629.32元; 二、驳回原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6元,由原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256元,被告湖北雅图银兴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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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4
合同纠纷
(2018)鄂12民初57号
被告
-
108217
一、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217元; 二、驳回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4500元,由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335元,由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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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5
合同纠纷
(2018)鄂民终519号
被上诉人
-
46091000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5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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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6
其他
(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27号
被告
-
33535575.9
一、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超领的工程款7076565.03元,并赔偿咸宁丽景公司租金损失225.45万元、违约金损失389190元、维修费损失1758185.9元,合计11478440.93元,限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提供22057134.97元本案工程正式税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4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335元,合计279835元,均由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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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7
合同纠纷
(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999号
原告
原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咸宁咸安区供电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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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8
合同纠纷
(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451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2014-07-04
9
合同纠纷
(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21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8730000
准许原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10元,减半收取为36455元,由原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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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10
合同纠纷
(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21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8730000
准许原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10元,减半收取为36455元,由原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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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30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鄂民终39号
上诉人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2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鄂民终39号
原告
原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07
3
合同纠纷
(2018)鄂12民初57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2
4
--
--
被上诉人
-
--
2018-05-1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
被告: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
--
2018-05-14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Y某某,W某某,咸宁市楚天丽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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