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钱方良
91330500595783381A
1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临港产业园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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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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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浙税)许准字﹝2022﹞第(776)号
新标准
330502240424897094375
业务需要
2022-01-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
浙湖交许﹝2023﹞2100035
新标准
330501230825857160853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普货和客运-延续准许许可
2023-08-29
2099-12-31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浙民申4544号
申请人
-
--
驳回飞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 (此页无正文)
2020-02-26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浙05民终912号
上诉人
-
180155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14元,由上诉人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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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浙0502民初468号
第三人
原告:
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01500
确认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1500股股权2017年度股权分红款1801500元归原告大港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若被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7元,由第三人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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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02民初609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3401206.4
被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01206.4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7日起以3401206.40元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4元,减半收取17127元,由被告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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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35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
1275341
一、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12526.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因违约而增加的价款12814.50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货款1212526.50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336元,由原告负担440元,被告负担12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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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6
其他
(2015)湖吴执民字第1888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产(椒国用(20107009517)、椒国用(2009)字第00209号)。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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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7
其他
(2015)湖吴执民字第1888号
申请人
-
--
--
2015-07-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
422525
一、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722627.84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4525元,合计2067152.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7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61元,减半收取119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981元,由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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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
422525
一、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722627.84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4525元,合计2067152.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7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61元,减半收取119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981元,由被告浙江平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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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106民初1327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足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2-09
2
--
(2020)350号
被告
被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3
--
(2020)350号
被告
被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502民初609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飞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亘鑫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0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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