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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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JZ安许证字﹝2005﹞10004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3-02-27 | 2026-04-2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10270282﹞登字﹝2022﹞第10270024号 | 登字 | 登字 | 1996-12-19 | 2099-12-31 | 扬州市邗江区行政审批局 | |
3 | 扬国税邗 许准 〔2017〕 79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1 月n 22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1 月n 22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扬州市邗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扬建城﹝2021﹞82号 | 关于扬州市2021年第5批建筑业企业 (市政公用类)资质审查结果公告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 2021-10-20 | 2026-10-20 |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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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苏1283执1341号之五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08-03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1283民初8717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 630994 | 一、被告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09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0元,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5000元(原告已垫付1026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10130元,被告应负担之诉讼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1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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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1283民初8717号 | 原告 | 原告: 扬州市新能源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