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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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吊销营业执照 | -- |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18 | 镇新市监案〔2019〕00082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2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07-03 | -- | |
4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 | --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8-22 | 〔2016〕苏1191执1489号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7-04 | -- | |
6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1-12 | 〔2016〕苏1191执8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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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苏1191执148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9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1191执8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5-09 |
3 | 合同纠纷 |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6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被告: Q某某,镇江群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D某某,马必勇,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 | 501000000 | 一、被告D某某Q某某、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37216.35518313.34元。2015年7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镇江群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D某某Q某某、M某某的上述债务在50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66358元,由被告D某某Q某某、镇江群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M某某、被告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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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用卡纠纷 |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10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 被告: Y某某,C某某,Q某某,镇江群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5-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