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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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 | 平山县应急管理局 | 2020-06-12 | -- | |
2 | -- | 罚款贰万元整 | 20000 | 平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08-16 | 冀石平安监罚〔2018〕D127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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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0-03-10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5-28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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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冀石平山税)许准字〔2018〕第(70)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 | 2099-12-31 | 原河北省平山县国家税务局回舍税务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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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冀0131民初4291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C某某 | --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2-03-16 |
2 | 合同纠纷 | (2021)冀0481民初50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M某某,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W某某负担 | 2021-05-17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冀0131民初309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 77975 | 一、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5亩土地的补偿款7797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4 |
4 | 劳动争议 | (2018)冀0131执4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冀0131执4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9-03 |
5 | 劳动争议 | (2017)冀0131执954号 | 其他 | - | -- | -- | 2017-11-28 |
6 | 劳动争议 | (2017)冀01民终11004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06 |
7 | 劳动争议 | (2017)冀01民终6428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07 |
8 | 劳动争议 | (2017)冀0131民初33号 | 原告 | 原告: 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37536.06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Z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疗费共计3753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0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42号 | 被告 | 原告: 石家庄市天增鸿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 11200 | 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天增鸿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天增鸿盛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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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2-04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冀0131民初309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18-12-04 | |
3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7-26 | |
4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平山县德盛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