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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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30417596053 | 注册登记 | JF86469 | 2023-04-17 | 2099-12-31 | 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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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903民初1172号 | 原告 | 原告: 遂宁市全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遂宁市天行强盛商贸有限公司,邹刚 | 59280 | 一、遂宁市天行强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以未付货款197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第二部分为:以未付货款1976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违约金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遂宁市全线科技有限公司对Z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遂宁市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元,由遂宁市天行强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