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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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冀1102执80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25 |
2 | 合同纠纷 | (2016)冀1102民初6241号 | 原告 | 原告: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 被告: 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49300 | 被告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工程款149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8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14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以10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元,由被告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22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武民二初字第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 | 11000 | 被告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11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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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 被告: 河北德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1-19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2015-07-21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强县水务局打井公司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2015-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