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基鸿
91370302678134571J
6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十里村聊斋路10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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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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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2执2192号
申请人
-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2执21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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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2
其他
(2019)鲁03民终853号
被上诉人
-
354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00元,由昌邑市H华伟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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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02民初112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昌邑市H华伟布业有限公司
25086
解除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昌邑市H华伟布业 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昌邑市H华伟布业有限公司返还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5086.00元; 三、昌邑市H华伟布业有限公司自行运回销售给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货物;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00元,淄博春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59.00元,昌邑市H华伟布业有限公司负担4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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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民辖终22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6-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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