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帆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霞
91370700MA3Q7TU20R
52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潍县中路与宝通街交叉路口东北角泰和上筑136-2-302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3-03-30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6481
(2024)鲁0791执1594号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2
176695
(2024)鲁0791执恢265号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3
93687
(2024)鲁0791执633号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4
554564
(2024)鲁0791执615号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02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112民初80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
190000
一、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L某某借款19万元; 二、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腾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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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
--
(2023)鲁0791民初2283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
554563.82
一、解除原告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重力感应柜战略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F-20210303); 二、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款50492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33台保鲜柜、3台冷冻柜; 四、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易款42999.82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644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9元,保全费3260元,均由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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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3
--
(2023)鲁0791民初245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
89400
一、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设备回购款86400元; 二、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元,由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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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4
--
(2023)鲁0791执5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鲁0791民初1410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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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5
合同纠纷
(2022)鲁0791民初1410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176694.51
一、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N某某投资款176694.51元;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251元,被告腾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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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鲁0791民初50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2
--
(2023)鲁0791民初50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31
3
委托合同纠纷
(2023)鲁07民终6371号
被告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8
4
委托合同纠纷
(2023)鲁07民终6371号
被告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791民初2283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0791民初2283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农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7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N某某,L某某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1
8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7-20
9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腾帆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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