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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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0902民初61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银河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 7013 |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舟山银河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浙L×××××号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浙L×××××号车辆损失4913元,上述合计6913元;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舟山银河塑机制造有限公司1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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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浙0902民初61号 | 原告 | 原告: 舟山银河塑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17-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