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琴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中
郑佳
914201057680802715
30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77号
武汉琴台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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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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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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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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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JZ安许证字﹝2019﹞030749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2-06-27
2025-06-2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914201057680802715
旧标准
--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为建筑工程提供劳务服务;苗木种植、批发、零售、租赁;花卉、盆景养护、批发、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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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汉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武阳税﹞许准字﹝2020﹞第﹝325﹞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2020-04-0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4
武城建﹝2021﹞25号
新标准
市城建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的通告(2021-9号)
增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021-06-04
2026-06-04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5
﹝武阳税﹞许准字﹝2020﹞第﹝327﹞号
新标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2020-03-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6
914201057680802715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为建筑工程提供劳务服务;苗木种植、批发、零售、租赁;花卉、盆景养护、批发、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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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3
2099-12-31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武城建[2018]48号
旧标准
--
首次申请: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
2018-07-03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8号
原告
原告:
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Y某某
33315.5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31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鉴定费3,63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410元,由原告与Y某某各负担2,205元,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所负担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Y某某所负担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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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C某某,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79861.01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Z某某35,7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Z某某13,709.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Z某某20,451.4元(已扣除垫付的3,258.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返还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2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3,322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Y某某各负担1,661元,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Z某某。被告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Y某某所负担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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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7号
被告
被告:
C某某,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10581.84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R某某4,3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5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返还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781.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原告R某某已预交,由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Y某某各负担169元,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R某某。被告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Y某某所负担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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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204697.4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H某某77,3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H某某90,842.3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H某某36,555.08元(已扣除垫付的54,287.2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2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5,492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Y某某各负担2,746元,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H某某。被告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Y某某所负担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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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20-06-24
2
--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C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6-03-11
3
--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C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6-03-11
4
--
(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08号
原告
原告:
武汉琴台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Y某某,C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武汉市建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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