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伟
911306837727583210
1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河南大路工业城
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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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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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千元
100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08-14
京建法罚简(市)字〔2019〕第020453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京01民终8459号
被上诉人
-
30000
准许Z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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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2
其他
(2017)京0107民初178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30000
一、Z某某、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L某某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L某某负担800元(已交纳2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Z某某、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150元,由L某某负担1575元(已交纳);由Z某某、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给付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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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3
合同纠纷
(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13号
上诉人
-
717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014元,由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审理费7170元,由安国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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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4
合同纠纷
(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13号
上诉人
-
521400
--
--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冀06民终6787号
被上诉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4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冀06民终6787号
被上诉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3)冀06民终6787号
被上诉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4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冀06民终6787号
被上诉人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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