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恒泰化工厂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赵江
913703046140823461
500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五岭路4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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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类型:罚款;处罚结果: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
30000
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05-29
(鲁淄博)应急罚20234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博民初字第894号
原告
原告:
博山恒泰化工厂
被告:
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吕云城
25616.16
一、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租赁费24000.00元。 二、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经济损失1616.16元。 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负担110.00元,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4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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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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