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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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处罚类型:罚款;处罚结果: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 | 30000 | 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5-29 | (鲁淄博)应急罚20234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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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博民初字第894号 | 原告 | 原告: 博山恒泰化工厂 被告: 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吕云城 | 25616.16 | 一、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租赁费24000.00元。
二、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经济损失1616.16元。
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博山恒泰化工厂负担110.00元,被告淄博海帅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4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