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吕文质
91370000267124934L
2500万港币
-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兴桓路253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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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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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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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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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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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21民初222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2023-06-01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鲁03民终4497号
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H某某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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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3
其他
(2021)鲁03民终293号
上诉人
-
1889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9元,由上诉人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354元,上诉人H某某负担17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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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鲁0321民初1112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0000
一、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维修费、气体损失费、置换用气费、停气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07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H某某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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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5
其他
(2020)鲁0321民初15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214267
一、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赔偿H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2684.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元,H某某负担1406元,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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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6
其他
(2017)鲁03民终2265号
上诉人
-
14592.96
维持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民用管道燃气综合条款,每户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元)赔偿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变更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对超出保险承保范围的L某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4592.96元承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0元,均由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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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7
其他
(2017)鲁0321民初43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9634.37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民用管道燃气综合条款,每户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对超出保险承保范围的原告L某某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9634.37元承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42元,被告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承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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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8
其他
(2016)鲁0321民初368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5000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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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3-07-25
2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3-07-18
3
劳动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3-06-01
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0-08-2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鲁0321民初15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0-05-29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鲁0321民初1112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津滨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0-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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