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坤中
91411323055983972D
1000万元人民币
-
西峡县回车镇吴岗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9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9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豫1323民初2945号
原告
原告:
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被告Z某某与原告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之间自2018年6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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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1934号
原告
原告:
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4942905.6
一、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价款4942905.6元及利息(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72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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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1民初1934号
原告
原告:
西峡县皓天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丹阳市人民法院
2019-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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