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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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7000550﹞公司变更﹝2021﹞第08050006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3-11-20 | 2033-11-19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20707913005)登字﹝2023﹞第08300048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11-20 | 2033-11-19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7000603﹞公司变更﹝2020﹞第12160002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3-11-20 | 2033-11-19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07911016﹞登字﹝2023﹞第01100018号 | 登字 | 登字 | 2013-11-20 | 2033-11-19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07000316)公司备案﹝2019﹞第09190002号 | 公司备案 | 公司备案 | 2013-11-20 | 2033-11-19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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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791民初211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 | 19514104.39 | 一、被告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14104.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9514104.3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382元,被告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8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20-05-15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791民初1505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S某某,H某某 | -- | 准许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F某某承担 ...更多 | 2019-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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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苏0791民初211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森洋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源运实业有限公司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