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刘雪峰
91360106589249000J
420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地大道888号绿地未来城A04-07地块3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5项;拟建项目2项;中标业绩2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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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8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8

被执行人 15

信用中国 31

裁判文书 89

法院公告 41

开庭公告 209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00元;二、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16981元;四、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396.2元;五、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保全申请费2422元,共计5925元,由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南昌绿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新证据:南昌绿地公司和赣州绿地公司2020、2021、2022连续三年审计报告6份,为证明双方有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独立,人格独立,不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格康玛戈公司质证称:该6份报告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在一审中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未达到公司法上要求证明独立的标准,公司法要求每年编制审计报告,并非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大量显示应付往来,存在关联交易,甚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恰恰能证明并非独立,存在混同。赣州绿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昌绿地公司是否应对赣州绿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系赣州绿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但是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足以证明两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南昌绿地公司无需对赣州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赣州绿地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两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并未覆盖案涉咨询合同履行全过程,年度审计报告也显示两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案涉《咨询合同》及《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均订立于赣州绿地公司成立之前,南昌绿地公司与冯格康玛戈公司达成合意,协商约定冯格康玛戈公司为赣州高铁新城会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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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2023〕赣01民终4481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82275.3元、返还已到期的质保金4641098.22元,以上两项共计40823373.52元。二、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竹山路以南、规划路以北的绿地悦澜湾项目拍卖或者折价价款在4385111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069.56,由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 二审期间,申澜公司、申飞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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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赣01民终4193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6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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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2023〕赣0791民初1430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43576元及利息(以应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二、驳回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50000元及利息(以应付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 二、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85元,共计9903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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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2023〕赣0791民初629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青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上述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7元,保全费3267元,合计767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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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2023〕赣0791民初1429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由上诉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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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赣07民终2082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由上诉人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赣07民终1562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为赣州国博一期(2021)第042号《江西事业部赣州绿地国际博览城一期项目4#地块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于2022年12月12日解除;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357110.53元整; 三、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357110.53元整的利息(其中以人民币52607.7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30450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合计人民币6405元,由原告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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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赣0791民初1533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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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08
〔2023〕赣0791民初590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330000元;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鸿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3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5304元,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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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8-02
〔2023〕赣0791民初143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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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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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8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191执2136号
2023-10-26
(2023)赣01民终4481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112执3339号
2023-10-10
(2023)赣01民终419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500号
2023-09-06
(2023)赣0791民初629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499号
2023-09-06
(2023)赣0791民初1430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498号
2023-09-06
(2023)赣0791民初1429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378号
2023-09-04
(2023)赣0791民初1533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370号
2023-09-04
(2023)赣07民终1562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369号
2023-09-04
(2023)赣07民终2082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2276号
2023-08-08
(2023)赣0791民初590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91执1982号
2023-08-02
(2023)赣0791民初1436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19
(2024)赣0113执5408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2
5337970
(2024)赣0202执恢82号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3
8221614
(2024)赣0202执816号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24-04-08
4
7644
(2024)赣0302执628号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5
1556680
(2024)赣0113执恢352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6
2594928
(2024)赣0191执恢186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7
10487288
(2024)赣0123执383号
安义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8
399185
(2024)赣0791执恢44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9
71838
(2024)赣0113执1250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1-19
10
225979
(2024)赣0191执179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信用中国 3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洪高新税一)许变更准字﹝2020﹞第(141)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2020-09-21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
(洪高新税一) 许准字 〔2019〕 第(51130) 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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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3
360100-000501006000-XK-294-022019080057
新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绿地未来城A04-03地块209#研发楼
2019-08-05
2099-12-31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4
(2018)洪行审房预售证第0264号
旧标准
--
你单位的绿地未来城A04-07地块304#办公楼,经我局审核,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要求,准予预售。
--
2099-12-12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5
洪环评〔2017〕144号
旧标准
--
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2099-12-31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6
洪高新管施字360101201808024201
旧标准
--
施工许可证
--
2024-08-02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建设局
7
[2017]30389
旧标准
--
你单位的绿地未来城A04-07地块303#办公楼。经我局审核,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要求,准予预售。
--
2099-12-31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8
(2018)洪行审房预售证第0194号
旧标准
--
你单位的绿地未来城A04-07地块323#办公楼,经我局审核,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要求,准予预售。
--
2099-12-12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
9
洪高新管施字360101201808024101
旧标准
--
施工许可证
--
2024-08-02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城市规划建设局
10
洪高国税许准字〔2017〕第84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2099-12-31
南昌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8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赣0191民初228号之一
被告
原告:
南昌上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南昌上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78元,减半收取计18839元,由原告南昌上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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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2
--
(2023)沪0112执476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沪0112民初377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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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3
--
(2023)沪0112执4768号
被执行人
-
74556.59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4,556.59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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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4
--
(2022)辽0103民初14764号
被告
原告:
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澜置业
3525797
一、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3525797元;二、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35257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三、驳回原告辽宁沈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98元,由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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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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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91民初2461号
被告
原告:
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380377.2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16981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冯格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396.2元; 五、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元,保全申请费2422元,共计5925元,由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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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民初377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72744
一、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9,280元;二、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3,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9.30元,由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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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7
合同纠纷
(2022)赣0302民初3525号之一
被告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L某某撤回对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42.85元,减半收取2671.425元,由原告Y某某、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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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8
其他
(2022)苏0282民初6685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1920000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市永家线缆有限公司保证金96万元,并承担100万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96万元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如果申飞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19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永家公司负担476元,申飞公司负担11424元。申飞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永家公司垫付。永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申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永家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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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9
--
(2022)赣0123民初846号
被告
原告:
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安南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298502.28
一、被告南昌绿地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3,947.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欠款143,94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南昌绿地安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缺陷保修质保金5,303.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缺陷保修质保金5,303.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三、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安南小镇红土公园钢结构幕墙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49,251.14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计1,744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64元,由被告南昌绿地安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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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0
合同纠纷
(2022)赣0791民初705号
被告
原告:
赣州市嘉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嘉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合同价款100000元。二、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赣州市嘉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赣州市嘉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上述款项,限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44元,由被告赣州申虔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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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法院公告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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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益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9
2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
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2-01
3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W某某,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4
送达公告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W某某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5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11-23
6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7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8
送达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X某某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9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昌绿地申博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无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6
10
送达公告
执行异议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3-09-27

开庭公告 20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赣0191民初4714号
被告
原告:
O某某,L某某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2
--
(2024)赣0121民初200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昌绿地昌南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24-04-11
3
--
(2024)赣0191民初132号
被告
原告:
江西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4
--
(2023)赣0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景德镇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3
5
--
(2024)赣0191民初132号
被告
原告:
江西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6
--
(2023)赣0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景德镇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31
7
--
(2023)赣0103民初7671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利德装饰装潢有限公司,G某某
被告:
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8
--
(2023)赣0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景德镇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7
9
--
(2023)赣02民初8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景德镇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7
10
--
(2023)赣0302民初4890号
被告
原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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