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匡有为
913307835816791967
21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18号2楼(自主申报)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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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210621813918433
新标准
330000210621813918433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2021-06-21
2099-12-31
省建设厅
2
330000230303844504756
新标准
33000023030384450475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3-03-03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330701230313856150526
新标准
33070123031385615052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3-03-13
2099-12-31
市建设局
4
330783200715225302873
新标准
330783200715225302873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7-15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330783210105888678412
新标准
3307832101058886784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1-01-05
2099-12-31
省建设厅
6
330000210106890813133
新标准
330000210106890813133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2021-01-06
2099-12-31
省建设厅
7
330783210426871720152
新标准
330783210426871720152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2021-04-26
2099-12-31
省建设厅
8
330000230313856722635
新标准
330000230313856722635
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03-13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
330000210426871550134
新标准
330000210426871550134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2021-04-26
2099-12-31
省建设厅
10
330000240126848136068
新标准
330000240126848136068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2024-01-26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7民终897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某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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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
--
(2023)浙0783民初6430号
其他
-
57083
一、被告东阳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8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8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579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579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承担25元,被告东阳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589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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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3
--
(2023)浙0783民初493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准予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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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4
其他
(2015)东民初字第2727号
被告
被告:
G某某,W某某,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79560
准予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民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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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5
其他
(2015)东民初字第2727号
被告
被告:
G某某,W某某,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79560
准予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民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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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6
其他
(2015)东民初字第2727号之一
被告
被告:
G某某,W某某,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79560
准予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民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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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5
7
其他
(2014)东民初字第213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99940
一、被告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89940元并返还押金1万元。 二、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廿里牌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欠付W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W某某对W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1149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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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
8
其他
(2014)东民初字第19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M某某
42400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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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民终897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2
2
--
(2023)浙0783民初643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东阳市马宅镇杨岩村村民委员会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01-09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783民初643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东阳市马宅镇杨岩村村民委员会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8-29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783民初493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7-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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