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尹珊
916523005643794740
50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路屯河新天地广场16楼(27号小区3丘38栋1601号)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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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73

法院公告 7

开庭公告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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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在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逾期未整改合格
其他
注销入渝信息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04-13
渝建管〔2023〕71号
2
2022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不合格(未报送受检资料)
其他
自本通报发文之日起,给予1个月整改期,在整改合格前,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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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01-17
渝建管〔2023〕9号
3
决定对该企业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将企业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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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对该企业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将企业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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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28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D265013499
新标准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22-04-07
2027-04-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D365013496
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
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2023-04-04
2023-04-04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7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2301民初2163号
被告
原告:
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99300
一、被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电缆款99,300元;二、驳回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原告新疆朝阳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55.5元,被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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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2
--
(2022)新2301民初638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R某某
601946.57
一、被告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400000元、利息201946.57元; 二、被告C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3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8550元,由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4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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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3
其他
(2022)新2301执728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新2301执728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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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4
合同纠纷
(2022)新42民终99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69.04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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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5
合同纠纷
(2021)新2325民初2846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87693.75
一、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4955.51元。并支付利息如下:以工程款本金937782.73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2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工程款本金1324955.5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5元,由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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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6
合同纠纷
(2022)新3125民初2953号之一
被告
原告:
Y某某,N某某,G某某
被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T某某
--
驳回Y某某、G某某、N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6.38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Y某某、G某某、N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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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7
追偿权纠纷
(2022)新2301执138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2)新2301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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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8
合同纠纷
(2021)新4224民初1130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4.5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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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新4201民初3407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G某某,A某某
400
驳回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2188元,保全费1545.6元,邮寄费400元,合计4133.6元,由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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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10
其他
(2021)新2325民初2844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
10415.11
一、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0078.11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337元,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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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法院公告 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H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2-19
2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T某某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7-0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T某某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6-09
4
裁判文书
租赁纠纷
T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F某某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5-08
5
裁判文书
租赁纠纷
F某某,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T某某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5-0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T某某、F某某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1-25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T某某、F某某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1-25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23民终704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23
2
--
(2024)新0105民初56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3
--
(2024)新0105民初56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名品电力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4
不当得利纠纷
(2023)新23民终1245号
上诉人
被告:
C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7
5
不当得利纠纷
(2023)新23民终1245号
上诉人
被告:
C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7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新2328民初9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4-24
7
其他
(2022)新2328民初9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4-23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新3125民初2920号
被告
原告:
布合力齐·热则克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M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6-2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新3125民初2920号
被告
原告:
布合力齐·热则克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M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6-22
10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伊力·艾萨
被告:
T某某,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F某某,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2022-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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