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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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陕0802民初1670号 | 第三人 | 原告: 白某 被告: 张某 | 60000 | 一、确认原告白某委托第三人榆林市安家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沙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张某订立的《定金收条》有效并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张某向原告白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