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陈卓
91120111069883315K
41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祥遵路1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9项;四库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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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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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0

被执行人 9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95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21日经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江苏川钿明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7450元,此款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江苏川钿明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507450元,双方即为结清;如申请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该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07450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申请人江苏川钿明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江苏川钿明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调解费用4648.5元,由申请人江苏川钿明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川钿明椿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经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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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8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1-07
〔2023〕津0111诉前调确900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晖2015年5月28日至2022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晖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防暑降温费369.45元;三、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晖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118.05元;四、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晖2021年、2022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609.82元;五、驳回原告王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王晖预付,由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原告王晖支付,本院不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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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2023〕津0111民初4610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就案涉买卖合同向杭州智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整(具体支付方式为:2023.2.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3.3.15日前支付5万元;2023.4.15日前支付5万元;2023.5.15日前支付尾款5万元)。二、若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上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杭州智泊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其任意一期5日后向一审人民法院就(2022)津011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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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1-08
〔2022〕津01民终10595号
4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撤回的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23-09-11
--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濮阳昌盛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25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250.6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濮阳昌盛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017.5元,由原告负担712.5元,被告负担3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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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4-23
〔2022〕津0116民初6631号
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
7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其他
现责令你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请各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前委派本单位员工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的区住建委。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或提交的整改材料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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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4-03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0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1执2228号
2024-03-21
(2023)津0111民初14532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0执991号
2024-02-18
(2023)津0110民初12653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1执1466号
2024-02-04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854-2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1执1467号
2024-02-04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854-1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1执1470号
2024-02-04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742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1执1469号
2024-02-04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3)第73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津0111执891号
2024-01-07
(2023)津0111诉前调确90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1执5546号
2023-11-16
(2023)津0111民初461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1执5249号
2023-11-08
(2022)津01民终10595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1725号
2023-04-23
(2022)津0116民初663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9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120
(2024)津0111执2228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2
29261
(2024)津0110执991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2-18
3
1744
(2024)津0111执1467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2-04
4
27531
(2024)津0111执1466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2-04
5
3760
(2024)津0111执1469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2-04
6
32300
(2024)津0111执1470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2-04
7
507450
(2024)津0111执891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1-07
8
3363281
(2023)津0101执6102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18
9
5097
(2023)津0111执5546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1069883315K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2013-06-08
2043-06-07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200946102094172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2021-08-19
2026-01-20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津0110民初2710号
被告
原告:
濮阳昌盛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379829
一、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濮阳昌盛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9829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濮阳昌盛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7元,由原告濮阳昌盛智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997元;保全费292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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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8
2
其他
(2022)津0319民初1611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生态城公屋建设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3.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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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执2738号
其他
-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93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04执273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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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4
其他
(2021)津0104执10243号
申请人
-
--
--
2022-06-02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19323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602464
第3页“一、原、被告一致确认,由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12332元,给付时间如下: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给付101232元,以上合计3112332元”补正为“一、原、被告一致确认,由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1232元,给付时间如下: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给付101232元,以上合计31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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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1537号之一
申请人
-
--
--
2021-11-03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05民初7988号
申请人
-
965343.12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65343.12元,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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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8
其他
(2021)辽0202民初869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弘孚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本案按天津弘孚盛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8-17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津0104民初1537号
申请人
-
--
--
2021-03-13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津0116民初2695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0-12-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中环富士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9-03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7-25
3
裁判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7-0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4-29
5
执行文书、拍卖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美好愿景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2-05-29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0-12-19

开庭公告 9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2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3
--
--
其他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4
--
--
其他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5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6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4-01-18
7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8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9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10
--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