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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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税)许准字﹝2022﹞第(1711)号 | 330106240424897945891 | 业务需要 | 2022-01-1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2 | 无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3 | (浙税)许准字﹝2022﹞第(6897)号 | 330106240424897945889 | 业务需要 | 2022-05-3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4 | 330101601611083010176 | --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5 | 330101601611113009952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6 | 330101601611113009752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7 | 330101601611113009958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8 | (浙税)许准字﹝2022﹞第(5431)号 | 330106240424896888567 | 业务需要 | 2022-03-1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9 | 330101601611113009781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
10 | 330101601611113010183 | -- | 职工停缴 | -- | 2099-01-01 | 归集处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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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04民初9506号 | 其他 | 原告: 某某 被告: 某某 | -- | 准许某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 2024-04-16 |
2 | 其他 | (2021)豫01执保249号 | 其他 | - | 472482006.25 | 冻结被保全人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银不动产有限公司、新乡中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248200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9-24 |
3 | 合同纠纷 | (2021)浙01民终484号 | 被上诉人 | - | 51819688.22 |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
二、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服务费24540500元、非营销在岗员工薪酬福利147635.61元;
三、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443417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688135.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另行计付;
四、驳回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5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217元,由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083元,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41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78元,由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78元,由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5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22 |
4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05民初1760号 | 原告 | 原告: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37875635.61 | 一、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管理服务费24540500元、非营销在岗员工薪酬福利147635.61元,合计24688135.61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违约金13187500元。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另行计付。
二、驳回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217元,由原告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788元,被告杭州新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7429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0-09-08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1民终10853号 | 被告 | - | 3157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6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0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102民初201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杭州经纬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更多 | 2019-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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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302民初2850号 | 被告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蓝城梧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2 | -- | (2024)浙0110民初195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蓝天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 | (2024)川0181民初2464号 | 其他 | 原告: 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都江堰五粮液合美健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4 | -- | (2024)浙0521民诉前调2152号 | 被申请人 | -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5 | -- | (2024)浙0302民初2850号 | 被告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蓝城梧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6 | -- | (2024)川0181民初2464号 | 其他 | 原告: 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都江堰五粮液合美健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4-04-25 | |
7 | -- | (2024)沪0104民初9506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被告: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
8 | -- | (2024)浙0110民初1956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蓝天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
9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3)苏11民终2610号 | 被告 | -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8 | |
10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苏1183民初583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镇江青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城东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2023-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