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

吊销,未注销
符念平
91360200158781580X
10017.5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东路2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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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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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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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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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41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汉普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
1293059
--
2005-09-08
2
--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高桥支行
被告:
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
8000000
一、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高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6.903%计算;自2005年6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6.903%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高桥支行可以与该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协议,将其抵押的美国OAK生产线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清偿;三、被告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对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物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偿债义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54元,由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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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2
3
--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6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高桥支行
被告:
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
8000000
一、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高桥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6.903%计算;自2005年6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6.903%上浮50%计算);二、如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高桥支行可以与该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协议,将其抵押的美国OAK生产线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清偿;三、被告景德镇华意电器总公司对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物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偿债义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54元,由被告上海华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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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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