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1)皖0121民初1469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 被告: D某某 | -- | 驳回原告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07 |
2 | -- | (2017)皖0121民初394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Z某某,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 | 91682.12 | 一、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本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1682.1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6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1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赔付当事人本人或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注明案号)。 ...更多 | 2018-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