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杨红保
123401214850887678
589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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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皖0121民初1469号
原告
原告:
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
被告:
D某某
--
驳回原告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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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2
--
(2017)皖0121民初394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Z某某,合肥汽车机械技术学校
91682.12
一、被告W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本案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1682.1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8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60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负担1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述赔偿款可直接赔付当事人本人或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注明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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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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