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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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浙0681执11334号 | |
2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浙0681执953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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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681执恢741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04-15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681民初3044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杨全胜,Z某某 | 2413343.29 | 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19300元,支付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34743.29元,共计354043.29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19300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Y某某、Z某某对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7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1元,减半收取计3305.50元,由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15 |
3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81执78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681执78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2-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11执376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3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2-1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11民初813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 | 300170.94 | 一、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货款1486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利息损失2922.94元(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货款1486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计1688.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负担23元,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665.5元。
原告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1执1133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11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5-27 |
7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81民初7095号 | 被告 | 原告: 金华卓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杨全胜 | 337216 | 一、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金华卓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费168608元,并支付其中10000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其中1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其中10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其中138608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Y某某对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金华卓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2元,依法减半收取1836元,由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29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1执953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95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0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1民初1248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昌隆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杨全胜 | 90819.82 | 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昌隆化纤有限公司货款90819.8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Y某某对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计1035.50元,由被告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9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681民特0064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6-06-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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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破产清算 | (2021)浙0681破137号 | 被申请人 | -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2-03-21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681民初3044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1-03-1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11民初813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富阳飞乐纸管厂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681民初1248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昌隆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艾格针织有限公司,Y某某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9-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