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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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丹国税 许准字[2018]第7号 | 对税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对税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2018-01-22 | 2099-12-31 | 丹江口市国税局 | |
2 |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160号 | 省发改委关于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电池铝箔坯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本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新能源电池铝箔坯料70000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铸轧车间7条1900mm铸轧生产线;冷轧车间1850mm冷轧机组1台、退火炉6台、切边机组1台;以及配套辅助生产及公用设施。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 ...更多 | 2023-07-18 | 2099-12-31 |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3 | 91420381182222973F001P | 排污许可证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制定和发放,包含持证单位所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中的各项管理要求。 ...更多 | 2021-07-28 | 2026-07-27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 |
4 | S4211420300741794186H3000131011000202105120006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补办 |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补办 | 2021-05-13 | 2099-12-31 | 十堰市行政审批局 | |
5 | 4203812023000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23-07-24 | 2025-07-24 | 丹江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丹江口市林业局) | |
6 | 丹环审﹝2023﹞24号 | 关于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报送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拟建危险废物暂存库项目位于丹江口市肖家沟路40号,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因公司现有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不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要求,现利用原铝杆车间进行改建,改建后形成1座280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库,用于存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除尘灰、大修渣、炭渣、含油硅藻土、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项目总投资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项目建成后原危险废物暂存间停用。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三、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标准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同一贮存设施宜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滤液、渗漏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标准要求,在库门和存贮间内各存放区、容器等位置,悬挂警示标识和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二)做好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渗处理工作。危险废物暂存间按产生的类别分为铝灰(HW48 321-026-48) 暂存区、铝灰(HW48 321-024-48)暂存区、除尘灰(HW48 321-034-48)暂存区 ;大修渣(HW48 321-023-48) 暂存区、含油硅藻土(HW08 900-213-08)暂存区;炭渣(HW48 321-025-48)暂存区;废润滑油(HW08 900-214-08)、 废液压油(HW08 900-217-08)、废油桶(废液压油桶HW08 900-249-08、废润滑油桶HW08 900-249-08)和废含油抹布及手套(HW49900-041-49)暂存区,共设置7个储存区,各储存区由围堰分隔。液体半固体围堰区内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储量1/5;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要设置防渗液体导流收集沟和收集池。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与裙脚和围堰防渗,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采用2mm厚高密度聚乙烯等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防止危险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三)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管理,如实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记录台帐要保留5年以上;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要求,如实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填报管理计划、月报、年报,创建转移电子联单,记录电子管理台账。及时转移贮存库的危险废物,达到一定数量后运送至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危险废物转运实施电子联单转运制度。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要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暂存库贮存的铝灰在非正常工况下遇水产生氨气,氨气经暂存库内排风设备排放。无组织氨气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五)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工作。本项目的危险废物暂存库投入运行前,要对现有的“环境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进行修订,以满足本项目运营发生环境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五、丹江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六、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八、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重新审核。 ...更多 | 2023-08-15 | 2028-08-15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 | |
7 | 管32鄂C00147(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024-03-2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变更后新单位登记)420381-20240328-00186 ...更多 | 2024-03-28 | 2099-12-31 |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4203512023110703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核发 | 2023-11-07 | 2099-12-31 | 丹江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车11鄂C01100﹝2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 2022-03-01 | 2099-12-31 | 丹江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10 | 丹环函[2017]38号 | 关于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大修固体废物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你公司《关于报审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大修固体废物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局于2017年9月3日组成了以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环境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验收。根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境监察现场核查报告及现场检查意见,现函复如下:一、项目位于汉江丹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1°31'81"、北纬32°33'49.65,占地面积300m2。项目总投资21.0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4.5%),系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大修产生的废旧阴极炭块进行综合利用生产阳极保护环,年生产阳极保护环2.1万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生产车间、供水供电和污染防治等配套附属设施;主要设备有颚式破碎机、加热成型机等;主要原辅材料有废旧阴极炭块、焦油和电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固阴极炭块清理、破碎、搅拌、成型、捣固、脱模和电解槽再利用等。项目环评于2016年3月由丹江口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丹环函[2016]15号),项目2016年3月开工建设,5月建成投入生产。项目是资源再利用项目,原材料废旧阴极炭块在电解槽大修时产生,维修周期为8到10年。二、武汉练达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对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验收监测期间,公司各车间生产正常,工况稳定。根据《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解槽大修固体废物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未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昼、夜间厂界噪声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限值;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三、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完备。项目验收期间实现了生活污水、废气和噪声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实现综合利用。我局同意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废旧阴极炭块不能综合利用时,必须与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一起进行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同时,危险废物相关的贮存场所建设须采取防扬洒、防流失和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更多 | 2017-09-11 | 2099-12-31 | 丹江口市环境保护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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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0381执142号 | 申请人 | - | -- | 中止(2021)鄂038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7-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0381民初3457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3793832.58 | 一、被告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264610.86元,并自2021年10月15日起,以1264610.86元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该1264610.86元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计8286元,由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11-25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202执异103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申请人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为(2018)鲁0202执7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5-26 |
4 | 其他 | (2019)鄂0381民初1782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9-06-28 |
5 | 其他 | (2017)鄂0381执91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31 |
6 | 劳动争议 | (2017)鄂民申228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Y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7-08-29 |
7 | 其他 | (2017)鄂0381民初1154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1520321.8 | 一、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152032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83元,减半收取9241.50元,由被告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30 |
8 | 劳动争议 | (2017)鄂03民终65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10元,上诉人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20 |
9 | 劳动争议 | (2017)鄂0381民初189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381民初188号案件审理 | 2017-02-2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渝0103民初13930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国盛铝业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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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禹舜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 |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21-11-25 | |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06民初1035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R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8-11-07 | |
3 | -- | (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196号 | 原告 | 原告: 汉江丹江口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201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