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高娟
91370304789255763W
1000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域城镇李芽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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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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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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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21-10-28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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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鲁0304行初1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准许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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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2
其他
(2021)鲁0304行初3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准许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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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3
其他
(2020)鲁0304民初4144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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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鲁03民终3651号
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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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鲁03民终365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0-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04执恢33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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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7
用益物权纠纷
(2018)鲁0304执423号之一
申请人
-
--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土地2.9025亩的申请。 二、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执423号执行案件金钱给付部分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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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8
其他
(2018)鲁0304执423号
申请人
-
1124488.14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488.14元(本金964833元、利息损失91659.14元、案件受理费13210元、申请费5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6639元、申请执行费1314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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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9
用益物权纠纷
(2017)鲁03民终3312号
被上诉人
-
984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8.00元,由上诉人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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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博商初字第98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亿盛经贸有限公司
107871.6
一、被告山东亿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7871.60元; 二、被告山东亿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7.00元,由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由被告山东亿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451.00元。申请费1095.00元,由原告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山东亿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106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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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
其他
(2021)鲁0304行初17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3
其他
--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4
其他
--
原告
原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博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名盾防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安佰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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