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威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平
91370305796162549F
8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宁王北村西北角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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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惠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威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宝鼎科技有限公司
24840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宝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威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8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宝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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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2
合同纠纷
(2014)惠民初字第1063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威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惠民县宝鼎科技有限公司
24840
一、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宝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淄博威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84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山东省惠民县宝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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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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