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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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0282民初222号 | 原告 | 原告: 南雄市永骏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33000 | 解除原告南雄市永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原告南雄市永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雄市×××××××、7、9、11号的门店。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3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南雄市永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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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282民初222号 | 原告 | 原告: 南雄市永骏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282民初222号 | 原告 | 原告: 南雄市永骏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