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荣海
916501040620826623
40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号商业办公楼办公413室
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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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2901号
被上诉人
-
27723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8.55元,由上诉人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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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2
合同纠纷
(2017)新0105民初761号
原告
-
1472679.16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080.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56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16年4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彩色艺术地坪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误工费7392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277236.74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370680.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标的465325元,确认给付标的370680.8元,占诉讼标的的79.66%。案件受理费8279.88元(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66%即6595.75元,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4%即1684.13元。反诉诉讼标的277236.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29.28元(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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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新01民终2901号
被告
原告:
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