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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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新01民终2901号 | 被上诉人 | - | 27723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8.55元,由上诉人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17 |
2 | 合同纠纷 | (2017)新0105民初761号 | 原告 | - | 1472679.16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5080.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56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2016年4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彩色艺术地坪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误工费7392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277236.74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370680.8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标的465325元,确认给付标的370680.8元,占诉讼标的的79.66%。案件受理费8279.88元(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66%即6595.75元,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4%即1684.13元。反诉诉讼标的277236.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29.28元(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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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新01民终2901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创山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