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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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1625民初2016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兆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博兴县东方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19946.95 |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东方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兆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输代理费14946.95元及经济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东方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1 |
2 | 合同纠纷 | (2020)鲁1625民初1267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兆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博兴县东方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0-06-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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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鲁1625民初2016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兆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博兴县东方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7-17 | |
2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鲁1625民初1267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兆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博兴县东方兴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