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叶桂玲
913703040562185946
3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村东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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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9民终2041号
上诉人
-
403067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9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6元,依法减半收取3673元,由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46元,由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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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991民初33号
被告
原告: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
378164
被告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8164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44902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419026元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414026元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378164元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Y某某、Y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6元,依法减半收取367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交的3673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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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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