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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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9民终2041号 | 上诉人 | - | 403067 |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991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46元,依法减半收取3673元,由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46元,由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991民初33号 | 被告 | 原告: 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 | 378164 | 被告淄博顺全防爆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8164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为:44902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419026元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414026元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378164元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Y某某、Y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6元,依法减半收取367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多交的3673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