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敏忠
916501025688634159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A座17层E室
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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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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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155026
(2024)新0102执2650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新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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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2民初17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敏忠,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瑞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411580.12
一、被告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工程款1135472.62元; 二、被告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王敏忠对上述被告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中润公司、王敏忠应给付原告C某某款项合计1140472.62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1276107.5元,核定给付标的1140472.62元,占请求标的的89.37%,案件受理费1628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C某某负担1731.09元,被告中润公司、王敏忠负担14553.88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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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2民初8683号
被告
原告:
欧阳吉军
被告:
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448297.5
一、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欧阳吉军货款420000元; 二、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欧阳吉军利息28297.50元(420000元×3.85%/年÷12个月×21个月,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同时,被告Z某某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3.85%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欧阳吉军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欧阳吉军对被告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Z某某应给付原告欧阳吉军的款项合计后(截至2021年8月15日为448297.50元),由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欧阳吉军公司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4.46元,减半收取4012.23元(原告欧阳吉军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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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3
其他
(2017)新0102执487号
被执行人
-
7632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632元(其中本金7582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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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4
劳动争议
(2016)新0102民初2617号
被告
原告:
康安
被告:
新疆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康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康安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安负担,剩余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原告康安。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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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