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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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31516573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不分级,劳务分包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级 | 2021-03-25 | 2026-03-24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2 | (沪)JZ安许证字﹝2014﹞161815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 建筑施工 | 2023-12-24 | 2026-12-23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3 | 无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12-31 | 上海市崇明县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 | |
4 | 空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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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23733号 | 第三人 | 原告: 昌吉市洪峰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告: 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1310418 | 一、确认原告昌吉市洪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15日解除。二、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昌吉市洪峰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34,290米、扣件21,883个、顶丝3,500根、模板1,279块、套筒300根;如不能归还,则赔偿原告昌吉市洪峰建筑设备租赁站679,538元。三、被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吉市洪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630,880元。四、驳回原告昌吉市洪峰建筑设备租赁站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