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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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给予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 | 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22-06-05 | 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110号 | |
2 |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给予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 10000 | 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22-06-05 | 南消行罚决字〔2022〕第010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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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 | 沧州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准予许可决定书 | 准予测绘成果使用 | 2024-04-01 | 2025-04-01 |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 | 20231122154459510812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 | 2024-02-06 | 2029-02-05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3市测资甲级核发申字0011 | 测绘资质证书 | 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的测绘资质甲级核发 | 2023-12-04 | 2028-11-28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4 | 91120101MA06F0274U | 营业执照 |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1992-02-21 | 2099-12-31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固自然资涉密﹝2023﹞41号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 | 2023-12-01 | 2024-05-31 | 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6 | 2020012113502206592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 | 2020-01-22 | 2099-12-31 | 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 |
7 | 2022121509233846302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 | 2022-12-16 | 2027-12-15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8 | 2022市测基申字0005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决定书 | 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试点工作项目 | 2022-07-20 | 2099-12-31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9 | JY31200040159989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啤酒)(不含泡制酒)*** | 2020-12-17 | 2025-12-16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2022市测基申字0002 |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决定书 | 同意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的名城保护规划与数据资源动态维护 | 2022-04-25 | 2099-12-31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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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执保1269号 | 申请人 | - | 741840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18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0-12-21 |
2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1481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卓越天下投资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0-12-03 |
3 | 其他 | (2019)鲁1625执67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8-23 |
4 | 合同纠纷 | (2018)鲁1625民初164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被告: 博兴县三河两水一湖生态文化区建设指挥部,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政府 | 350000 | L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Y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H某某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10%,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0年10月31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0%,以1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12月3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10%,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2年2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5元,鉴定费7000元,由L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7 |
5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鲁0202民初63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青岛市紫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422400 | 准许原告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告青岛市紫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6元,减半收取38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更多 | 2018-03-12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西民四初字第2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刘国宾,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 | 92763.13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交通费19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护理费27568.87元(其中被告L某某垫付4710.98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残疾赔偿金29626元(被告L某某已经垫付);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L某某已经垫付);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辅助器具费1320元;
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13284.76元;
八、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
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营养费1860元;
十、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鉴定费1780元;
十一、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后收取813.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35.50元,被告L某某负担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6-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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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算公告 | -- | 天津市滨华广告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
2 | 清算公告 | 强制清算 | 天津市滨华广告有限公司债权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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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破产清算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7-19 | |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0)津0114民初15282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4-15 | |
3 | 申请公司清算 | (2022)津0116清申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3-29 | |
4 | 申请公司清算 | (2022)津0116清申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3-21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津01民终4117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